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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新疆人事厅 2008-11-11 13:04:53 【字体:小 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并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同时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
  第十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级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等级。
  第十八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确定
    第十九条  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确定。对超编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消化。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照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须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的,按照有关规定续订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十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各地(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治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机构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作为自治区人事厅给各地区、部门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职数)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立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涉及人员工资经费问题,按事业单位现行经费渠道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地(州、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附件: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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